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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保证类
发布时间:2015-07-06 09:06:35  文章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依据《担保法》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存单、支票、凭证式国库券、金融债券、仓单以及本行认可的其他有价权利。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权为质押权标的。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保证人应具有切实可靠的物质保障。
四、保证人所担保的贷款额度(含其它担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50%。
五、不能充当保证人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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