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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 ||||||||||||||||||||||
自然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 |||||||||||||||||||||||
甲方: | |||||||||||||||||||||||
乙方: |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制 | |||||||||||||||||||||||
敬请注意 | |||||||||||||||||||||||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 |||||||||||||||||||||||
1、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乙方咨询,乙方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 |||||||||||||||||||||||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 |||||||||||||||||||||||
3、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担保)的法律常识; | |||||||||||||||||||||||
4、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 |||||||||||||||||||||||
5、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 |||||||||||||||||||||||
6、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
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 |||||||||||||||||||||||
8、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 |||||||||||||||||||||||
如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咨询。 | |||||||||||||||||||||||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自然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 |||||||||||||||||||||||
借款人姓名: | |||||||||||||||||||||||
有效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共借人姓名: | |||||||||||||||||||||||
有效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共借人姓名: | |||||||||||||||||||||||
有效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共借人姓名: | |||||||||||||||||||||||
有效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贷款人: |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XX | ||||||||||||||||||||||
联系电话: | 0857-4893088 | ||||||||||||||||||||||
借款人在符合贷款人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农户小额/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其他自然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 |||||||||||||||||||||||
借款人申请使用及在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贷后管理、贷款人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途。借款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本合同所称贷款办理渠道包含:贷款人营业网点和贷款人提供的花都云、黔农云平台(黔农村银平台)、黔农e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其他自助机具等。 本合同项下《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款借据》)是指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办理借款形成的借款凭证(含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办理贷款形成的电子凭证)。每次借款的《借款借据》属于本合同的补充,详细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到期日期、当期执行利率、利率执行方式、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贷款账号、结算账户等信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或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等方式对《借款借据》的基本要素进行确认后,贷款人将按照《借款借据》载明的金额将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贷款资金一旦付至借款人本人名下账户,《借款借据》生效,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借据》生效。如借款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由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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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 |||||||||||||||||||||||
第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 | |||||||||||||||||||||||
本合同所称综合授信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资产、收入、信用、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价而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信用授信额度,系指贷款人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以信用方式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综合授信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授信额度进行实时重新调整并确认。 | |||||||||||||||||||||||
借款人在符合贷款人借款条件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完成担保手续后,可在贷款人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借款人在非担保的情况下,可在贷款人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循环使用信用授信额度。 | |||||||||||||||||||||||
借款人信用等级、综合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以贷款人发出最新的通知记载为准,该通知采取纸质或花都云客户端、黔农云平台客户端(黔农村银平台客户端)、黔农e贷客户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等形式发送,该通知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可随时根据借款人资产变化和合约履约情况,对额度有效性进行判断,并有权视情况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综合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等作升降、暂停、恢复和失效处理。 | |||||||||||||||||||||||
第二条 借款总额 | |||||||||||||||||||||||
本合同所称借款总额,系指借款人在贷款人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办理的各笔借款金额之和,各笔借款金额以实际向合同约定中的借款人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发放金额为准,该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借据》为借款凭证证明。 | |||||||||||||||||||||||
可用借款额度分担保贷款可用借款额度和信用贷款可用借款额度(可用信用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借款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及尚未还清的借款情况确定。 | |||||||||||||||||||||||
第三条 可用借款额度 | |||||||||||||||||||||||
可用借款额度分担保贷款可用借款额度和信用贷款可用借款额度(可用信用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借款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及尚未还清的借款情况确定。 | |||||||||||||||||||||||
在完成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贷款可用借款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未偿清的借款本金余额总和-其他负债; | |||||||||||||||||||||||
信用贷款可用借款额度=信用授信额度-未偿清的信用借款本金余额总和-担保借款占用信用额度借款本金余额总和-其他负债; | |||||||||||||||||||||||
在非担保的情况下:可用借款额度=信用授信额度-未偿清的借款本金余额总和-其他负债。 | |||||||||||||||||||||||
第四条 借款金额 | |||||||||||||||||||||||
单笔借款金额由借款人向贷款人营业网点提出借款申请或在贷款人的电子渠道自主填写借款申请,申请借款金额以《借款借据》所记载为准,贷款人将按照《借款借据》载明的金额将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一旦付至该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即视为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 |||||||||||||||||||||||
第五条 借款用途 | |||||||||||||||||||||||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用途以《借款借据》或其他文本材料所记载为准。借款人在电子渠道操作页面选择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借款用途。 | |||||||||||||||||||||||
第六条 支付 | |||||||||||||||||||||||
贷款资金的支付系指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或借款人自行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向符合借款用途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 |||||||||||||||||||||||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 |||||||||||||||||||||||
(一)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电子提款申请书及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支付划款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二)自主支付。指贷款人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每笔借款满足下列条件的,并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使用贷款。但贷款人有权在下述条件内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 2.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且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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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申请支付的每笔借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期限、具体用途进行审查,借款人提出的支付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不予支付。若已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累计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借款人因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止付,借款人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贷款人收到的支付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贷款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支付不成功,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 |||||||||||||||||||||||
第七条 借款期限 | |||||||||||||||||||||||
单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及到期日期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 |||||||||||||||||||||||
第八条 贷款利率 | |||||||||||||||||||||||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执行方式。 | |||||||||||||||||||||||
(一)各笔贷款利率执行方式及标准以《借款借据》所记载为准。 | |||||||||||||||||||||||
(二)固定利率:执行利率是以贷款实际发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
为基准,按照《借款借据》记载的加减基点确定,具体以《借款借据》载明为准,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 |||||||||||||||||||||||
(三)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是以贷款实际发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按照《借款借据》记载的加减基点确定,具体以《借款借据》载明为准。在实际借款期限内,利率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自次年1月1日起,按最近一期公布的LPR和《借款借据》记载的加减基点进行调整,且自调整当日起执行,无需另签合同或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以利率上浮进行抗辩。 | |||||||||||||||||||||||
二、罚息和复利 (一)挪用罚息。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100%。罚息利率=合同利率×(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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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罚息。如贷款逾期,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利率=合同利率×(1+50%)。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分期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三)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关于复利的计收按下列第 1 种约定执行: 1.对未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挪用罚息、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另外计收复利。复利=(正常利息+罚息)×逾期罚息利率×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天数。 2.不计收复利。 (四)同时出现挪用和逾期情形的贷款,应 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在固定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在浮动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其浮动周期与贷款利率浮动周期一致。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实行利息优惠,优惠条件、比例、时间均以贷款人规定为准,无需另签合同或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以利息发生变动进行抗辩。 四、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升降按一定比例调整贷款实际执行利率,无需另签合同或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以利息发生变动进行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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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贷款计息、结息 | |||||||||||||||||||||||
一、计息。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到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并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 360=月利率/30,但借贷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贷款人按日计算借款人当日各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日利息额=当日所有借款本金余额×日利率。 | |||||||||||||||||||||||
二、结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按以下方式结息,具体以《借款借据》所记载为准: | |||||||||||||||||||||||
(一)按月结息,每月的21日为结息日; | |||||||||||||||||||||||
(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1日为结息日; | |||||||||||||||||||||||
(三)按年结息,每年12月的21日为结息日; | |||||||||||||||||||||||
(四)其他方式。 | |||||||||||||||||||||||
若贷款逾期,结息方式采取按月结息,每月的21日为结息日。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利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则自利息逾期次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如有)。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有),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清偿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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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有权对该还款顺序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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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及借款人后期指定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还款方式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当中的一种,具体还款方式以各笔借款的《借款借据》所记载为准。 (一)利随本清。借款人在该笔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利息和本金; (二)随借随还。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该笔借款金额的部分借款本金,需同时归还该笔借款本金产生的所有利息,到期前结清该笔借款本息; (三)按期(月/季/年)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还款期数=借款期限(天数)/还款频度(天/期)。每期还款日为各期末月21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 x 每期利率 x(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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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期(月/季/年)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还款期数=借款期限(天数)/还款频度(天数)。每期还款日为各期末月21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 |||||||||||||||||||||||
每期本息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五)自定义还本。根据借款人选择的分期还本计划,经贷款人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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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还款约定 | |||||||||||||||||||||||
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本息。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内。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造成借款还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如有),并有权从借款人在黔西花都村镇银行任意结算账户(或银行卡)中划收,但该划收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本条约定视为借款人对贷款人直接划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授权。该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借款人无法经由该结算账户(或银行卡)正常还款,或借款人拟变更该结算账户(或银行卡)时,借款人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营业网点柜面还款。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
三、提前还款 | |||||||||||||||||||||||
(一)选择随借随还的,提前还本时,不须经贷款人同意,随时还款,借款人可通过电子渠道自助还款或在贷款人营业网点还款; | |||||||||||||||||||||||
(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自定义还本的,提前还本时,须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通过电子渠道的提示进行操作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 |||||||||||||||||||||||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经营用途借款进行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借款申请时提交相关证照为认定依据)。 | |||||||||||||||||||||||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 |||||||||||||||||||||||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待完成担保合同手续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 |||||||||||||||||||||||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 |||||||||||||||||||||||
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一、借款人的权利 | |||||||||||||||||||||||
(一)借款人在满足贷款人相关放款要求后,有权要求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 |||||||||||||||||||||||
(二)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料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 |||||||||||||||||||||||
二、借款人的义务 | |||||||||||||||||||||||
(一)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和对应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 |||||||||||||||||||||||
(二)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同时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以下领域: | |||||||||||||||||||||||
1.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 2.期货、理财、基金、债券等买卖; 3.除偿还因消费产生的合理性负债以外的其他债务;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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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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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借款人正常经营构成损害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及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借款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 |||||||||||||||||||||||
(六)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3日内通知贷款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时,应提前30日告知贷款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 |||||||||||||||||||||||
(七)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 |||||||||||||||||||||||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 |||||||||||||||||||||||
2.按约定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3.借款人冻结、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 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扣划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借款人应于扣款之前补足扣款余额,或及时到贷款人营业网点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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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一、贷款人的权利 (一)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和有关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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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约定的还本付息时间,贷款人有权直接从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直接扣收贷款本息;若没有指定具体还款账户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黔西花都村镇银行的任一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黔西花都村镇银行的任一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 |||||||||||||||||||||||
(三)借款人有以下任一情形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终止尚未发放的贷款,有权对授信额度进行失效处理: 1.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黔西花都村镇银行的任何一笔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发生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事件的; 5.借款人不再符合借款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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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人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 | |||||||||||||||||||||||
(五)在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个人信息提供至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借款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 | |||||||||||||||||||||||
(六)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等;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及借款资金使用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调查; (七)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八)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且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完成担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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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人的义务 | |||||||||||||||||||||||
(一)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 |||||||||||||||||||||||
(二)在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时,贷款人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三)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相关档案信息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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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 | |||||||||||||||||||||||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借款人违约情形: | |||||||||||||||||||||||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 |||||||||||||||||||||||
(二)借款人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贷款、套现的,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 |||||||||||||||||||||||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六)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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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 |||||||||||||||||||||||
(一)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 | |||||||||||||||||||||||
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二)借款人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行为的; (三)借款人个人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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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的; (六)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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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人救济措施 | |||||||||||||||||||||||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 |||||||||||||||||||||||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二)暂停甚至取消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三)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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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 (六)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贷款人相应损失; (七)从借款人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应还本息和应付款项; (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九)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十)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解除合同; (十二)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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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借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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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借款人申请并开通的花都云、黔农云平台(黔农村银平台)、黔农e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其他自助机具等电子服务渠道的贷款账户将与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进行签约绑定,供客户在该渠道查询、支付、还款和消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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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渠道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录贷款人电子渠道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借款人应对其签约的结算账户(或银行卡)、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进行妥善保管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要素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借款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如借款人以上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借款人应立即申请终止本协议,在终止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 |||||||||||||||||||||||
三、为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贷款人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时优化和修改本合同条款,但相关修改不会加重您的责任或限制您的权利。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以公示或通知的方式通知您,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或通知的方式通知您,立即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 |||||||||||||||||||||||
四、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需由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保证借款行为已经过配偶及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授权(在服务开通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或通过人脸识别签约花都云、黔农云平台(黔农村银平台)、黔农e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其他自助机具或通过人脸识别借款都视为对借款行为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五、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和电子渠道记录,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给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记录、凭证等,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 |||||||||||||||||||||||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 |||||||||||||||||||||||
七、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 |||||||||||||||||||||||
八、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家庭地址、花都云、黔农云平台(黔农村银平台)、黔农e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其他自助机具登陆手机号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知。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催收通知、还款提示等通知和信息,均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发出,或用快递公司递交,或向借款人注册电子账户发送,或专人送达。书面纸质通知均发往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其他资料所列有关地址,除借款人签署《客户信息变更确认书》或其他经双方确认的方式更改地址,否则贷款人采用上述方式和地址完成通知即视为有效送达。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到达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因借款人通讯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而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不能以未收到或未看到通知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以贷款人有效送达视为借款人已签收和知晓通知内容。 | |||||||||||||||||||||||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 |||||||||||||||||||||||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一)方式解决: | |||||||||||||||||||||||
(一)向贷款人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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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 |||||||||||||||||||||||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绑定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并确认合同内容后生效。 | |||||||||||||||||||||||
第十八条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所辖平台发布的通知、公告、产品说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知、公告、产品说明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最新发布的通知、公告、产品说明书为准。 | |||||||||||||||||||||||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 |||||||||||||||||||||||
借款人(签字或捺印): 共同借款人(签字或捺印): |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或者 授权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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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
签约地点:黔西花都村镇银行营业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