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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1 11:25:58  文章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编号:黔西花都村镇银行(2020)年流贷字01080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制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咨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担保)的法律常识;
4、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5、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6、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8、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咨询。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发放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肆万元整,(小写) ¥2640000.00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 借新还旧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24个月,即从 2020 1 8日至 2022 1 7日。
在合同期限内,本合同项下的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及支取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为  8.2917% (执行     年   月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LPR增加 580基点),利率计算方式为下列第(一)种:
(一)固定利率,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不变。
(二)浮动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LPR水平上  /   (增加/减少)  /   基点,自起息日起,如遇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变动,则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调整,无需另签订合同或经甲方同意。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
(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
贷款发放后,若按约定为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按约定大小不作调整;若按约定为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随同档LPR调整而调整;若人民银行不再执行LPR,则按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则随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个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 (月/季)结息,结息日一般固定为每 月   (月/季末月)的第2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一)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甲方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办妥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手续,并提供符合贷款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甲方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的,办妥提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及资金使用计划;
6.有权部门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未限制或禁止发放;
7.甲方已在乙方开立一个结算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
8.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                                       
                                     /                                       。
(二)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  5  个法定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与支付对手
(一)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付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由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或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付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具体的借款支付金额与支付对手为借款人提款申请指定的支付对手和支付金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提款计划
(一)   /     年    /   月    /   日  金额    /   ;
甲方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前  5   日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到的利息损失)。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虽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九十天但甲方发生生产经营已停止或贷款所涉及的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或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款计划
对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归还本金的贷款,分期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以双方签订的分期还款计划表为准,分期还款计划表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还款方式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账户中划收,本条约定视为甲方对乙方直接划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授权。
(二)若甲方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甲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还款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柜面还款。甲方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乙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还息时,只需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5   个法定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提前还款额×万分之   /   ×提前天数。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展期或延期
(一)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甲方需要将借款展期或延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三十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按甲方的申请重新对甲方进行授信审查,经乙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或延期手续。
(二)乙方审查同意办理展期或延期手续后,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应有效至贷款本息全部完清为止或相应延长。
(三)如乙方不同意展期,则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或延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以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对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必须向乙方办理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手续,由乙方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四)借款人应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五)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六)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甲方应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七)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八)应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九)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十)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十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承包、租赁、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六)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三)乙方有权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必要时可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并可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四)借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的违约:
1.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等其他有关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5.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
6.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7.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8.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0.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1.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履行;
1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
13.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4.借款人或/和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人等涉嫌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15.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6.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7.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按贷款本金的  /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四)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甲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八)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实现担保物权。
(十)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账户资金监管
甲方指定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名:贵州黔西高铭商贸有限公司;账号:358010100100036369;开户行(社)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作为监管账户,由乙方监督甲方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该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使用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后,剩余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彭算管理办法》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别约定
甲方与乙方约定对贷款的支付方式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付款的,甲方即将受托支付不可撤销地授权或委托给乙方。甲方应对其向乙方提供的交易对手的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乙方有权按照受托支付要求,审核借款人的条件,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流入流出资金监管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对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付款的,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办理付款,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付款错误或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                             /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质押登记部门持份。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全部条款,贷款人已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借款人已知悉其含义,对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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