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展字 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
鉴于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人借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和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担保合同)的调整和补充。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展期后若变更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以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二条 借款合同原借款金额为(大写) ,现在借款余额为(大写) 。
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
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 | 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 | ||||||
年 | 月 | 日 | 金额 | 年 | 月 | 日 | 金额 |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按下列 种方式偿还: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1、 ;
2、 ;
3、 ;
第五条 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除抵押登记费用外),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担保人自愿继续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贷款人、借款人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借款人、贷款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址为 。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特别告知:贷款人已经提请借款人、担保人注意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其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特别告知:如果甲方发生本息逾期等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不良信用状况将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请珍惜个人信用记录。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