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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花都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1 11:18:59  文章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合同编号: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房担借字   号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人(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人(全称):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全称):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制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咨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担保)的法律常识;

4、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5、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6、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8、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咨询。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人(购房人):见特别条款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见特别条款
抵押人(全称):见特别条款
保证人(全称):见特别条款
出质人(全称):见特别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见特别条款。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特别条款。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购房合同编号、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见特别条款。
1.3 借款期限见特别条款。
1.4 借款利率
1.4.1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特别条款。
(1)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为基础浮动增加或减少一定点数。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5年期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2)固定利率:即以借款审批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点数。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3)混合利率:在特别条款中约定的利率固定期内采用固定利率,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利率固定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剩余借款期限(即利率浮动期)内采用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的基础增加或减少一定点数确定,比例见特别条款。最新LPR为适用于利率固定期届满时借款对应日的LPR,最新LPR的期限档次依据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确定。
1.4.2 浮动利率下借款发放后或混合利率下借款进入利率浮动期后,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调整,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方式选择见特别条款:
(1)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调整生效后一个工作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采用LPR定价方式的,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5年期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
(3)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的调整进行调整。
1.4.3 固定利率的调整
(1)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水平下限下调1个百分点(含)以上,届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在支付选择权执行费的前提下拥有按相应百分点下调固定利率的选择权。
(2)选择权执行费为借款本金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借款人如需行使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需提前一定天数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足额支付选择权执行费,具体天数见特别条款。
(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1.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1.4约定的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2.1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预)登记/交付占有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和划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按约定方式支付补偿金并承诺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补偿金的收取方式见特别条款。
5.2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3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4 特别约定:借款人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不作调整,仅相应减少每期还款金额。

第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6.1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担保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6.2 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对利率固定期和借款期限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质)押权。
7.2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8.2 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8.3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8.4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抵(质)押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8.5 当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本合同第17.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6 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8.7 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或者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8 发生售房人违约导致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或办妥并交付房地产权利证书等事项时,借款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追究售房人违约责任;追索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8.9 借款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撤销,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特别条款。
10.1 保证
10.1.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10.1.2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1.3 一次性还本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本合同项下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0.1.4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3)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4)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借款人提供了抵(质)押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6)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质)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质)押权及其顺位或者变更该抵(质)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0.2  抵押
10.2.1 抵押物情况及抵押清单见特别条款。
10.2.2 抵押物暂作价见特别条款。
10.2.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10.2.4 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4)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出租、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借款人以本合同1.2.2项下所述房产作抵押,应在能够办理抵押担保物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并配合抵押权人办妥抵押登记。
10.2.5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10.2.6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设立居住权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2.7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保险的,指定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8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10.2.9抵押权转让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0.2.10 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2)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该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0.3 质押
10.3.1 质押物见特别条款
10.3.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在质押物担保范围内直接行使质押权利。
10.4 阶段性保证+抵押+阶段性质押
10.4.1 借款人以本合同1.2.2项下所述房产作抵押的,同时由保证人/出质人提供阶段性保证/阶段性质押。阶段性保证/阶段性质押的具体约定见特别条款。
10.4.2 其他约定从本条第10.1、10.2项。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2.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以下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LPR上调,自LPR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LPR上调,自LPR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2.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
(3)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6)借款人以本合同1.2.2项下所述房产作抵押,未在能够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并配合抵押权人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房产抵押的抵押登记文件正本、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12.3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 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及时将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未移交相关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抵(质)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质)押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12.4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12.5 借款人在10.2.4(8)项所述期限内未办妥抵押登记的,应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

其  他

第十三条  借款人因房屋买卖合同与售房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质)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登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6.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特别条款: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特别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6.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7.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17.3 在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依据本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的通讯地址寄送的相关资料视同已送达借款人、担保人本人。
17.4 其他约定见特别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特别条款。

第十九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借款人、共同借(还)款人信息:

姓名
信息 借款人:袁柳 共同借(还)款人:
  共同借(还)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52213219910920632X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习水县三岔河乡大坝河村下庄坝组   
联系电话、传真 18209893094   

贷款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黔西县文化路中段   551500                                          
联系电话:   0857-4888800                 

担保人信息:
相关情况

担保身份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保证人 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陈海彬 营业执照
915205220738807667 同心商贸城展示中心 0857-4847888
抵押人1 袁柳 
 身份证
52213219910920632X 习水县三岔河乡大坝河村下庄坝组 18209893094
抵押人2        
出质人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条款编号顺序与通用条款序号对应。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内容: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陆万元整 ,(小写) ¥360000.00 。
1.2 借款用途
1.2.1 借款用途为    购买房产     (购买房产/归还购买房产的借款)。
1.2.2 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信息:
售房人:          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房屋座落地址:    黔西县南部新区钻石广场2幢2单元21层1号       
房屋建筑面积为108.7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0.84平方米。
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  ;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为               \              ;该房产性质为:     住房        ( 住房/商业用房)。 
1.3 借款期限自 2019 年12月 30日起至2039年 12月29日止,共计 240个月。
1.4 借款利率
1.4.1借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5年期LPR基础上  增加  (增加/减少) 120 基点,执行年利率        %。
(2)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于    年   月公布的5年期LPR基础上   \   (增加/减少)   \    基点,执行年利率   \   %。
(3)混合利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     \     (大写)个月(即利率固定期)内,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为    \    %。剩余借款期限(即利率浮动期)内采用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基础上  \  (增加/减少)    \  基点后确定。
1.4.2 浮动利率下借款发放后或混合利率下借款进入利率浮动期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调整,按通用条款中1.4.2约定的第  (1)  种方式进行利率调整。选择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1.4.3 固定利率的调整
(1)选择权执行费为借款本金余额的  \    %,借款人行使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需要提前   \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 袁柳 ,卡号 621447353041051514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划款:
(1) 划入借款人上述账户。
(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下列指定的账户:
账户名称:    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账号:       358010100100085364    
开户银行: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相关的所有风险。

第三条  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  3.3  所列方式还本付息:
3.1一年期(含)以下借款,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 一年期(含)以下借款,按  \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3 分期还款。借款人以每   壹   (大写)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  240 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   借款对应日    (20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第      (1)       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条  提前还款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方式为   (3)     。
(1)贷款实行浮动利率的,补偿金收取比例为  \  %,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归还贷款本金×补偿金收取比例

(2)贷款实行固定利率或混合利率的,且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3年内提前还款的,补偿金收取比例为 \  %,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归还贷款本金×(1-t/36)×补偿金收取比例
(3)不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  5.3   (5.1抵押/5.2质押/5.3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阶段性质押)担保方式。

5.1  抵押担保
5.1.1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权利人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面积或数量 坐落 抵押财产价值 备注
不动产      

 

5.1.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为准。

5.2  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作质押。质押物清单如下:

质物名称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规  格
及型号 数  量
及单位 暂作价(万元)
     
\ \ \ \ \ \
备注 \

5.3 阶段性保证+抵押+阶段性质押
5.3.1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全称)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以下第  (1) 种情况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
(2)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登记手续。
抵押担保从第十条5.1项。
阶段性质押出质人为(全称)             \       。出质人按借款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  \  (大写)交纳保证金作为动产质押,存入保证金专户(户名     \     ,账号       \        )。在阶段性保证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第六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6.1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收罚息。
6.2 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
6.3 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
金数额的百分之  \  (大写)计算。
    6.4 借款人未按期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日支付借款本金数额万分之   \    (大写)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

第八条  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
1、借贷双方如有争议的,向贷款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贷款人、借款人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借款人、贷款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址为:                        。

第九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其中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登记部门  壹  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 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共同借(还)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签章):              出质人(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个人签字/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特别告知:1、如果甲方发生本息逾期等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不良信用状况将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请珍惜个人信用记录。2、借款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全部条款,贷款人已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借款人已知悉其含义,对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签约地点: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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