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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款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06 09:25:55  文章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信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到期催收、展期申请、按期收回”的制度。
一、贷款到期前30日内,客户经理填写《贷款到期通知书》,送达借款人签收后作为延续诉讼时效依据。
二、贷款已到期未归还全部本息的,客户经理于到期日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分别送达借款人、担保单位(担保人),并按要求签章认可后收回,由本行存档。
三、对未办理或未批准展期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借款人仍不能归还的,按合同规定强行收回,如为担保贷款,要向担保人催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从担保人账户中扣款,直到按法律程序收回贷款本息。
四、对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本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保证借款合同正常履行。
五、凡收回贷款必须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办理手续,做到严密无误。对部分收回的贷款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要结出尚欠金额。对贷款按期计息的要开具《贷款按期计息清单》计算利息。
六、凡恶意欠款不还或抵押财产可能出现风险的,本行应及时采取措施,按司法程序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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